武陵区法院院长开庭 涉黑犯罪集团主犯一审获刑二十四年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20-04-29 浏览次数: 【字体:

4月29日上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院长鲁祖方和副院长曾令军分别担任审判长,对李克明等4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克明以自身或他人名义陆续成立多家“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中介公司的名义从事借贷业务。2014年12月8日,李克明纠集被告人刘旭灵等人向陈某某暴力讨债,并抗拒公安民警执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自2016年8月起,在被告人宋文军的提议下,李克明先后在其设立的元亨利通、金盛明海、鑫亿盛通公司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等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通过实施暴力、软暴力手段催债来非法获利,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稳定的“套路贷”犯罪经营模式。该组织共实施诈骗犯罪233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87起、非法拘禁犯罪10起、非法拘禁违法行为9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1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起,涉案总金额近七千万元。严重侵害了常德市地区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致多名被害人家庭破裂,被害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甚至破产倒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李克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三个月及以下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克明、宋文军、周三钧、何金平被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处以没收八万元及以下不等的个人财产、十一万元及以下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李克明及该犯罪组织对诈骗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予以退赔;依法没收供犯罪组织使用的财产;依法追缴该犯罪组织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该犯罪组织用于诈骗犯罪的未得到清偿的资金。 

市、区扫黑办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和单位代表、新闻媒体及被告人家属14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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